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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典药用辅料标准与ICHQ3C协调方案

发表时间:2022-10-11

2022年8月,为配合药用辅料与制剂关联审评,加强《中国药典》与ICH有关指导原则的协调,引导生产企业有效开展残留溶剂风险防控和日常检验,药典会发布了中国药典药用辅料标准与ICHQ3C的协调方案征求意见。

对残留溶剂的控制是对药品杂质控制策略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由于残留溶剂没有治疗益处,故应尽可能除去,以符合制剂质量标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或其他质量要求。《美国药典》《欧洲药典》和《日本药局方》都已全面引入ICH Q3C。

美国药典,通则467<残留溶剂>中,引入了Q3C的概念及残留溶剂分析鉴定和控制策略,残留溶剂的测试除了特例,一般不在专论中提及,因为制剂中所用的溶剂可能因制造商而异,然后,所适用的限度应符合通则规定。不在各论中单独设立检测项,不代表不需要控制。

欧洲药典,也在通则5.4残留溶剂中引用了Q3C残留溶剂的相关鉴定和控制策略,同样说明了残留溶剂测试除了特例,不在各论中单独存在。

IPEC中国进行了ICHQ3C与各国药典的衔接现状对比,具体如下表1所列。

表1 ICHQ3C与各国药典的衔接现状对比


在《中国药典》中引入ICH Q3C,可以强化生产企业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理念,引导生产企业根据实际生产工艺对残留溶剂进行风险防控和日常检验。中国药典目前在通则中引用了ICHQ3C的残留溶剂分类,但目前中国药典中原辅料及制剂的残留溶剂标准与ICHQ3C还存在一些差异,如残留溶剂定义、残留溶剂限度的表示方法、2和3类残留溶剂的限度要求、残留溶剂可选择的检测方法、残留溶剂检查项在品种正文中的收载原则和方式等。中国药典暂未执行指南的风险评估法,中国药典2020版制剂及原辅料部分各论中,都设有残留溶剂检测项,中国药典亟待全面实施ICHQ3C指南。


中国药典与ICH Q3C 的协调涉及凡例、通则0251和0861、指导原则9102、原料药和药用辅料品种正文等。


主要协调内容如下所列:

1. 残留溶剂的定义与ICHQ3C不一致;

2. 限度的表示方面没有引用PDE的标示方法;

3. 第2类残留溶剂限度的计算不包含ICH Q3C的方法2;第3类残留溶剂的限度,建议允许在合理条件下,对第三类溶剂制定更高的限度;

4. 残留溶剂可选择的检测方法:建议增加适用其它经验证的方法的选择;明确当仅存在3类溶剂时,可用非专属性的方法如干燥失重来检测,限度为小于0.5%;

5. 残留溶剂检查项在品种正文中的收载原则和方式:各论与通则0861的限度不一致;不同各论相同的残留溶剂限度不一致,各论要求控制的残留溶剂与ICH Q3C定义的残留溶剂不完全一致从而导致不必要的检测。

目前药典会已经发布了药用辅料标准与ICHQ3C的协调方案的征求意见稿,仅针对中国药典中药用辅料相关部分率先进行了与ICHQ3C指南的协调。

中国药典药用辅料标准与ICHQ3C的协调方案具体如下:


凡例(正确使用《中国药典》进行药品质量检定的基本原则,是对《中国药典》正文、通则与药品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删去残留溶剂控制内容,有关内容按ICH Q3C 调整,并纳入通则0251 和0861、指导原则9102 中体现。


通则0251(药用辅料通则):引入ICHQ3CA概念。


辅料各论:新增或新修订品种除特殊情况外,《中国药典》药用辅料品种正文不收载残留溶剂检查项。无论《中国药典》药用辅料品种正文是否收载,药用辅料的残留溶剂均应符合要求。中国药典药用辅料品种正文在确定是否收载残留溶剂检查项时,可参考如下原则:

①《中国药典》收载的药用辅料的残留溶剂如包含 1 类溶剂(本文中溶剂分类均为 ICH Q3C 最新版本的分类,以下同此原则),应在品种正文中设置残留溶剂检查项,并列明检测方法和限度。

如有企业该品种不涉及上述残留溶剂,在该项目后增加限制条件,即在相应项目后备注如“(生产工艺中使用或产生时测定)”。

②《中国药典》收载的药用辅料的残留溶剂如包含 2 类、3类和没有足够毒理学数据的溶剂,一般不在品种正文中设置残留溶剂检查项。如产品中残留量较高,或风险较高,应在标示项中要求标示相应残留溶剂,即“【标示】应标示本品中残留溶剂***的限度”。如上述残留溶剂检测中涉及特殊的前处理方法或测定条件,可在品种正文后的“附”下列出测定方法。

③《中国药典》收载的药用辅料的残留溶剂如为 ICHQ3C 未列入的溶剂,如环氧乙烷等,应通过对溶剂的安全性、产品的使用情况、工艺控制水平以及国内外药典控制情况进行多方评估,必要时在品种正文中设置检测项目和限度。

(2)对于《中国药典》已收载品种

针对《中国药典》药用辅料品种正文中已经收载的残留溶剂检查项,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及时组织开展研究和修订。

据行业消息,一些中国药典收载的药用辅料品种在修订稿中已经采用了ICHQ3C协调方案,残留溶剂项相关内容采用了中国药典与ICHQ3C协调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要求,不再在正文中设置残留溶剂检查项,但要求无论《中国药典》药用辅料品种正文是否收载,药用辅料的残留溶剂均应符合要求。


不过,针对通则0861残留溶剂检测方法,指导原则9102药品杂质分析指导原则中残留溶剂部分的协调方案暂未涉及。随着中国制药行业对ICH各指导原则实施的进展加快,相信下一步整个中国药典与ICHQ3C的协调方案也不会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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